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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nd Visa 波兰签证

Poland Visa 波兰签证

波兰商务签证(加急)
  a/ 基本条件
  进入申根区境内,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不在被拒绝入境名单内。
  申请人必须本人递交申根签证材料,外办仅可为持有普通因公护照者代递签证申请。
  办理签证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左右。
  申根签证应在申请人计划在申根国家中逗留时间最长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如逗留时间相同,则须在计划最先入境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
  签证费用为60欧元,以当地货币支付。
  b/ 必需的材料
  注:向领事机关提供波兰文或英文的资料,如提供中文资料则须附加波兰文或英文译文。
  签证申请表
  有效的旅游证件(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
  护照身份页复印件;
  一张2寸白底正面彩色照;
  中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附英文或波兰语译文;
  由申根国家合作伙伴出具的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正式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 邀请函须打印在有公司抬头的纸张上(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网址)并提供居留时间和目的,行程和被邀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正式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派遣函原件,包括派遣目的,居留行程,收入,在申根国家居住地,派遣函须在外交部认证;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额要求达到三万欧元以确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和被邀请人因生病返回中国的交通费用; 保险须在申根国家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详见名单);
  在邀请方不担保被邀请人居留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财产证明(银行最近三个月的记录)和酒店预定确认;
  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有关中国- 欧洲- 中国全程机票预定单复印件。
  波兰商务签证
  
  a/ 基本条件
  进入申根区境内,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不在被拒绝入境名单内。
  申请人必须本人递交申根签证材料,外办仅可为持有普通因公护照者代递签证申请。
  办理签证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左右。
  申根签证应在申请人计划在申根国家中逗留时间最长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如逗留时间相同,则须在计划最先入境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
  签证费用为60欧元,以当地货币支付。
  b/ 必需的材料
  注:向领事机关提供波兰文或英文的资料,如提供中文资料则须附加波兰文或英文译文。
  签证申请表
  有效的旅游证件(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
  护照身份页复印件;
  一张2寸白底正面彩色照;
  中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附英文或波兰语译文;
  由申根国家合作伙伴出具的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正式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 邀请函须打印在有公司抬头的纸张上(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网址)并提供居留时间和目的,行程和被邀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正式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派遣函原件,包括派遣目的,居留行程,收入,在申根国家居住地,派遣函须在外交部认证;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额要求达到三万欧元以确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和被邀请人因生病返回中国的交通费用; 保险须在申根国家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详见名单);
  在邀请方不担保被邀请人居留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财产证明(银行最近三个月的记录)和酒店预定确认;
  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有关中国- 欧洲- 中国全程机票预定单复印件。
  波兰申根签证规定
  2007年12月21日波兰及其它8个欧盟新成员国正式加入申根区 -24国家(1)间不需要陆地边检。以上国家按照统一标准要求接受入境和短期居留。
  进入申根区境内,第三国国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证实旅行目的和居留条件,拥有足够的用于居留的费用,以及居留,返回居住国或第三目的国的计划,担保人或支付申请人费用;
  不在被拒绝入境名单内;
  不是公认的妨碍公共秩序,安全或国际关系人士。
  通过边检进入后可在申根区内自由活动。2008年3月底新加入申根的国家将取消机场边检。
  申根国家颁发以下统一规格的申根入境和居留签证:
  机场落地签证(A)- 仅限于飞机旅行,不可出机场,
  过境签(B)- 允许通过申根区境内过境, 但不可以超过五天,
  短期居留签证(C)- 自第一次入境起6个月内,可在申根区境内居留90天。
  除统一规格的签证以外,申根国家还颁发国家长期居留签证(D)和仅限于居留颁发国的签证。
  国家长期居留签证拥有者可以免签证过境其它申根国不超过五天。
  由申根国家中一个国家颁发的居留许可的持有者可在申根区内进行三个月旅行。
  2007年12月21日后波兰颁发签证和居留许可。
  2007年12月21日波兰开始颁发在整个申根区域有效的统一规格签证
  (A, B, C),以及仅在波兰境内有效的国家长期居留签证 D 和居留许可。
  波兰D 签证持有者(包括2007年12月21日前和其后颁发的签证)将可以在申根区其他国进行以过境为目的的五天内旅行。
  由波兰颁发的居留许可的持有者可进入申根区其他国家三个月。
  2007年12月21日前由波兰颁发的签证不自动升为申根签证。该签证仍有效但是持有者仅限于入境和居留于波兰,以及过境塞浦路斯,捷克,立陶宛,马耳他,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匈牙利。
  第三国国籍人员拥有以下文件之一可进入波兰境内:
  申根区短期居留签证(C),
  波兰国家长期居留签证(D),
  12月21日前颁发的有效波兰签证,
  波兰居留许可,
  由其他申根国家颁发的居留许可。
  仅适于过境的有效文件:
  申根机场落地签证(A)- 仅适用于机场,
  申根过境签证(B),
  12月21日前颁发的有效的波兰签证(A)或(B),
  由其它申根国家颁发的(D)签证,
  2007年12月21日前由在2004年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颁发的有效签证(C),
  由瑞士或列支敦士登颁发的居留许可。
  波兰探亲签证

  a/ 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本人递交申根签证材料;
  申请人年龄低于16岁必须由监护人在领事处签名或提供监护人签名的外交部认证;
  签证费用为60欧元,以当地货币支付;
  有效的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
  办理签证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申根签证应在申请人计划在申根国家中逗留时间最长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如逗留时间相同,则须在计划最先入境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
  所有必需的材料应提供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
  所有必需的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b/ 必需的材料
  签证申请表;
  有效的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
  护照身份页复印件;
  一张2寸白底正面彩色照片;
  支付居留费用的资产证明(担保邀请);
  申请人需提供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额要求达到三万欧元以确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和被邀请人因生病返回中国的交通费用; 保险须在申根国家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详见名单);
  中国公民:户口本所有页复印件或由工作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外交部认证);
  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邀请人联系地址(如是外籍居住在申根国家须提供居留卡 "resident permit" 复印件);
  外籍申请者须提供长期居留许可"resident permit"和申请人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工作单位提供的介绍信(申请人基本信息,工资收入,担保为申请人在旅游期间保留职位),另须包括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有关中国- 欧洲- 中国全程机票预定单复印件;
  如父母离婚,须提供离婚证书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译文的外交部认证;
  拥有欧盟国家国籍的邀请人邀请爱人和低于12岁的孩子免签证费用。
  波兰旅游ADS签证
  a/ 基本条件
  只有拥有旅游局许可的旅游公司可以递交签证申请;
  递交签证申请的旅游公司必须是由欧盟国家批准的;
  申请人年龄低于16岁必须由监护人在领事处签名或提供监护人签名的外交部认证;
  签证费用为60欧元,以当地货币支付;
  有效的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
  办理签证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申根签证应在申请人计划在申根国家中逗留时间最长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如逗留时间相同,则须在计划最先入境的国家领事处提交申请;
  所有必需的材料如是中文应提供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翻译件;
  所有必需的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b/ 必需的材料
  签证申请表;
  有效的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签证有效期九十天;
  护照身份页复印件;
  一张2寸白底正面彩色照片;
  申根国家合作伙伴的信函(或合同);
  酒店预定;
  在申根区旅游的日程安排;
  全程机票预订单;
  申请人需提供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额要求达到三万欧元以确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和被邀请人因生病返回中国的交通费用; 保险须在申根国家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详见名单);
  团组成员名单包括团组组长的个人资料;
  中国公民:户口本所有页复印件或由工作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外交部认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翻译件);
  外籍申请者须提供长期居留许可"resident permit"和申请人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工作单位提供的介绍信(申请人基本信息,工资收入,担保为申请人在旅游期间保留职位),另须包括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银行资产证明(最近三个月);
  如父母离婚,须提供离婚证书英文或申请国家语言的译文的外交部认证。
  波兰驻华使领馆信息
  波兰驻华大使馆
  地址:建国门外日坛路1号
  电话:65321235 65321236 65321237 65321888(贸易和投资促进处
  传真:65321745(大使馆) 65323567(领事处) 65324958(贸易和投资促进处) 65321246 (武官处)
  电子邮件:polska@public2.bta.net.cn
  波兰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18号 邮编:200031
  021-64339288 643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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