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港澳探亲 探亲签注( T )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 1 个月一次、 3 个月一次、 3 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 3 个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签发 3 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其它人员,确有需要的,可签发给 3 个月多次签注。 其它人员,签发 1 个月一次签注。
3.1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该居民及在该省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 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 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 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 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它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3.2 申请手续 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各省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数据: • 填写完整的《 XX 省 /XX 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 48mmX 33mm )二张。 • 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 • 持 2000 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 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 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 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 3 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 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 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 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3.3 收费标准 • 首次申请: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 100 元。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 20 元。 3、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 100 元。 • 再次申请: 1、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 20 元。 2、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 100 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 各地的申请程及收费可能有别,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应参考当地的申请程序及收费。 |